为了贯彻消防工作“预防为主,防消结合”的方针,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,根据公安部《机关、团体、企业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》,制定本制度。 一、校园内动用明火要实行审批制度,学院教职员工不得在校园内擅自动用明火。 二、因教学、科研需要在校园、学生宿舍区内动用明火,申请人应提出书面申请到学院办公室,学院办公室再依据情况向学校保卫处进行审批,批准后方可使用。 三、学生部门应定期组织所辖学生宿舍的消防安全检查,并定期对学生进行正确使用电器的安全教育。 四、学院需安装、改造、维修电器设备,必须严格按照规程操作,由具备操作资质的专人操作。避免因操作失误、技术不熟练造成火灾事故的发生。 五、严格学生宿舍用电管理,杜绝私拉乱接电源线,严禁违章使用大功率电器,学工办要坚持用电用火检查和巡查制度,严防火灾事故的发生。 六、在办公、教学区域、学生宿舍等公众聚集场所,严禁使用液化炉、煤油炉等危害其安全的燃具。 七、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,学校给予单位消防责任人和责任人行政处理;造成火灾事故的,移交公安机关处理。 |